

维权无忧,天天在线!湖南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重磅升级“周周3·15律师在线答疑”为“天天3·15律师在线答疑”公益活动,32人专业律师团轮值在线,365天实时响应消费维权诉求,让您的合法权益天天有保障!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杨亲辉律师(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本期聚焦永州网友“rb8knxg”留言:宁远县某楼盘合同约定2024年9月30日交房,现已逾期超18个月。开发商长期消极怠工、表演式施工,室内装修、公区及水电配套均未完工,毫无交付诚意;更在隐瞒停工逾期风险的情况下虚假宣传、违规卖房,欺诈消费者。我们背负房贷与房租双重压力,有家难回。恳请上级部门督促履约,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
杨亲辉律师(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2024年9月30日交房,截至2026年4月已逾期超18个月,已构成根本违约。首先,非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的逾期,属于开发商单方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其次,开发商在项目已逾期停工的情况下,仍对外虚假宣传、违规销售,隐瞒项目风险,涉嫌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采取以下途径维权:
1.收集和固定证据,包括收集合同、付款凭证、违约证据、虚假宣传材料、沟通记录、租金支付凭证等。
2.发送正式书面催告函或者律师函,函中应明确列明其违约事实、您的具体诉求以及其若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如诉讼、投诉等)。
3.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向宁远县住建局正式书面投诉,要求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具体包括:立即叫停违规销售,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督促开发商公布详细施工进度计划与明确交房日期,对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等。
4.民事诉讼。若前述途径均不能解决您的问题,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编辑:李洁 陈沁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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